红利100ETF景顺 (159188): 关于景顺长城标普中国A股红利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原标题:红利100ETF景顺 : 关于景顺长城标普中国A股红利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4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基金目前仅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股票ETF场内申赎模式,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开通场外申赎模式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允许的申赎模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在次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或限制基金当日最大申购份额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设定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当日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依据有关规定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的《景顺长城标普中国A股红利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及代销机构网站,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六)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4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 序号 | 销售机构全称 |
| 1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2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4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 5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
| 6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7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9 |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10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11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12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13 |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14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15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16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17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18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
| 19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20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21 |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22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
| 23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24 |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
| 25 |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26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27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28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29 |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0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1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2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3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4 |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
| 35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6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基金目前仅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股票ETF场内申赎模式,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开通场外申赎模式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允许的申赎模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在次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或限制基金当日最大申购份额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设定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当日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依据有关规定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的《景顺长城标普中国A股红利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及代销机构网站,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六)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